近日,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自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试行期限2年。
投保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保单),应当视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终止施工合同的,应当承担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费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
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发现或接举报核实发包人拒绝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责令改正,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详情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