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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自主权,深化改革阶段来临

2018年06月13日20:14 

2018年,我国持续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深化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继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后,又就《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发改委又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

目前已明确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5)使用中央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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