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作出了更严厉的规定:
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很多媒体将其直接解读为“拖欠工资即取消资质”,其实并非如此。《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是“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这一门槛还是相对较高的。
一是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将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是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第二十条),即使发生工程款纠纷,发包单位也必须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第二十四条);
三是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第二十五条)。
作出预防性规定,防止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而导致工资无法支付。
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未拨付资金额一倍的罚款。
未根据本条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利息。
一方面提高了拖欠支付工资的代价,另一方面保证了工资支付的来源。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无法要求单位支付“利息”。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享受利息,是一种“特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