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颁布的《新规定》是继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后,近18年来迎来的首次大变革。《新规定》施行后,《原规定》同时废止。
一、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有哪些变动?
1、《新规定》增加了制定目的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而制定。
2、《新规定》条文数量大幅减少
《原规定》总共有12条的规定,《新规定》仅有6条规定,条文数量减少了一半。
二、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有哪些亮点?
1、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1)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