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最重要的是,第10条确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只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记载不一致,就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以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现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