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计价
1、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2、承包人复核发包人的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润。
3、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试验和检验标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承担任何风险意外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