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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重大调整已经实施,哪些变动最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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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06-06 20:58【

  201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这次颁布的《新规定》是继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后, 近18年来迎来的首次大变革。《新规定》施行后,《原规定》同时废止。

一、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有哪些变动?

1、《新规定》增加了制定目的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而制定。

2、《新规定》条文数量大幅减少

  《原规定》总共有12条的规定,《新规定》仅有6条规定,条文数量减少了一半。

二、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有哪些亮点?

1、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1)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2、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招标限额进行如下变更:

(1)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

(2)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

(3)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的招标限额翻了一番。

3、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

  删除了《原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三、对于《新规定》的施行,有哪些需要明确?

(一)规定的项目范围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外,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必须招标的条件

  满足以上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时,应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1、应注意把握拟接项目依法是否必须招标

  《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规定,而是留待将来再另行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

  因此,施企应注意研究把握拟接项目依法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尤其是在国家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过渡时期,以免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2、应注意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

  由于《新规定》有未准确规定的部分,所以施企承包项目时可能会面临一定风险。

  因此,在施行过程中,施企应注意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一旦《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并对招标人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索赔,避免造成更多损失。

(以上部分内容来自国家发改委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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